兰州文理学院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纪律条例
1、所有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例会,连续三周不参加例会或旷会次数达本学期例会次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做开除处理。
2 、参加例会必须让手机等移动设备关闭或者调为静音,不得在会场随意走动、说闲话或打断别人发言,如连续违反此规定三次,全会做通报批评处理
3 、因故不能参加例会者,需向负责人提前说明原因请假,工作自行调整,无正当理由请假达三次,一经发现,全会做通报批评处理。
4 、无正当理由不得进入会议室,如需进入,提前申请说明,要求爱护公共物品,一经损坏,照价赔偿,视情节严重,做通报批评或开除处理。
5 、本中心有权接收新成员,成员必须配合中心各项活动的开展,注意自身形象,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6 、接收案件时,本人能力范围之内的,可自行解决,如不能解决的,提前做好记录,交由相关人员讨论答复,如果以不正当理由拖延、拒绝、隐瞒案件,一经发现,做开除处理。
7 、本中心成员有权对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各项工作提出质疑,并要求有关成员给予答复。
8 、本中心各成员、各部应尽职尽责、团结协作,部门负责人及成员根据工作情况定期汇报本职工作。
9 、中心经费来自学校,应由专人管理,详细登记收支情况,经费问题受所有成员监督。
10 、该条例由所有成员协商制定,适用本中心所有成员,不针对其他组织。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最终解释权归法律援助中心所有